经国务院批准的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(2007年修订)》已于2007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。在目录中,享受政策优惠的"鼓励类条目"中不再有"仅限于中西部地区"的条目;删减了"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外商投资项目"的条目;取消了"稀土应用"项目。这些条目将对赣州市外资企业产生较大影响。 
    据了解,截至2007年11月底,赣州市已经在海关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有192家,其中合资企业32家,独资企业155家,合作企业5家。主要行业有轻纺织服装、鞋、食品加工、电子元器件生产、新型建筑材料生产、半导体元器件专用材料开发生产、稀土应用、圣诞礼品生产等,大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属于"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",均在此次政策调整范围之内。新修订的《指导目录》对赣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影响很大,主要体现在:"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"外商投资项目不再享受减免税收政策优惠。从2008年1月1日起,其所进口的设备一律照章征税,但此前经过商务部门核定的企业除外。目前赣州市经过核定准予享受"先征后退"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只有4家,其余的必须征税。外商投资于"稀土应用"、"半导体元器件生产"项目不再享受减免税收政策优惠。稀土是赣州市特有的资源,稀土加工应用也是赣州市大力扶持的产业,它的取消无疑对赣州市倡导的加快稀土开发应用增加了难度。新目录调整定义为"新型节能、环保建筑材料开发生产",赣州市此类外企可能面临重新界定。 
    同时,2002年4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批准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,可以继续享受政策优惠,但其项目单位须于2008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。逾期,海关不再受理。 (本文已被浏览 55 次) |